欧洲专利局(EPO)扩大上诉委员会(EBA)现已就G1/24号案件作出裁决,该案涉及我们此前文章中提到的权利要求解释问题——裁决确认,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始终参考说明书和任何附图,而不仅仅是在存在不明确或歧义的情况下才需参考。
欧洲专利局(EBA)在其裁决中强调了这一决定的重要性,并承认该移交请求“涉及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且“其影响将超出本案范畴,对上诉委员会以及审查和异议部门审理的大量类似案件均具有重要意义。”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在其裁决中强调了索赔解释的两项原则:
1)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至第57条,权利要求是评估发明可专利性的起点和依据。
2)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始终应参照说明书和任何附图,而不仅仅是在存在不明确或歧义的情况下。
这使得欧洲专利局(EPO)的做法与各国法院及统一专利法院(UPC)保持一致,即坚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参照说明书来解释权利要求。这显然是有益的,因为它确保了处理方式的一致性。 然而,这也进一步强调了专利起草人应谨慎确保说明书中的表述与实际意图相符,因为这将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产生重要影响。值得关注的是,该裁决是否会导致欧洲专利局审查员关于“说明书应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持一致”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或许此类要求将得到更广泛的执行。未来数月内,我们将拭目以待该裁决后的事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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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业务合伙人斯科特·金(Scott King)对欧洲专利局(EBA)在G1/24案中备受瞩目的裁决进行了总结,该裁决涉及在评估专利性时应如何解释专利权利要求这一根本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