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还是不修改?这是一个问题。

修改还是不修改?这是一个问题。

继我们之前的文章之后,欧洲专利局(EPO)扩大上诉委员会(EBA)刚刚发布了一项重要裁决——G 1/25。该裁决涉及是否需要修改说明书以使其与权利要求保持一致。以下是该裁决的关键要点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当前做法

欧洲专利局(EPO)通常要求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确保说明书与权利要求的一致性而对说明书进行修改,例如要求删除说明书中被视为与权利要求不一致的部分,或对这些部分作出免责声明。然而,此类修改可能会对专利保护范围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如果该专利涉及诉讼,可能会影响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性等事项。这一修改要求在专利界被许多人视为有争议的。 《欧洲专利公约》(EPC)中并无明确依据强制要求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进行此类修改,且上诉委员会在此问题上曾作出过相互矛盾的裁决。

以一个典型例子而言,说明书中包含本发明的多个实施例,而权利要求经过修改(例如为了将本发明与现有技术区分开来),导致其中一个或多个实施例现已超出权利要求所涵盖的范围。根据现行做法,欧洲专利局通常会要求申请人/专利权人为保持一致性而修改说明书。 该修改可以是声明不一致的实施方式不属于本发明范围的免责声明,也可以涉及删除相关实施方式。此类修改可能会影响法院随后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判定,并存在损害专利权人利益的风险。

《决定》

该决定依据的是欧洲专利局(EBA)此前作出的G1/24号决定,该决定涉及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问题。G1/24号决定要求,为正确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必须始终参考说明书和附图。

在本次裁决中,欧洲银行管理局(EBA)认为,如果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存在不一致,且在综合考虑说明书(及任何附图)后,该不一致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了“实质性疑义”,从而导致未能满足《欧洲专利公约》(EPC)的某项要求(例如新颖性或创造性),则必须对说明书进行修改以消除该疑义。该裁决适用于欧洲专利局(EPO)程序的所有阶段,即审查、异议和上诉阶段。

结论与启示

该决定取消了欧洲专利局仅以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存在表面上的不一致为由,要求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修改说明书的权力。因此,只要对专利保护范围不存在实质性疑义,且不违反《欧洲专利公约》(EPC),说明书中载有的但超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施例,即可无需修改予以保留。

看来,欧洲专利局(EPO)若要要求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进行适应性修改,现在需要详细说明存在何种不一致之处,以致对权利要求范围产生实质性疑虑,并指明因此未满足《欧洲专利公约》(EPC)的哪一部分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欧洲专利局(EPO)提出的说明书调整要求是否会显著减少,以及针对欧洲专利局提出的此类要求,能够成功提出异议的程度究竟如何。

“因此,只要对专利保护范围不存在实质性疑义,且符合《欧洲专利公约》(EPC)的规定,那么说明书中所述但超出权利要求范围的实施例,均可无需修改地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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