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欧洲专利局(EPO)发出的许多设定答复截止日期的通知,例如审查报告,均规定以自通知送达之日起按月计算的期限。这依据的是现行《欧洲专利公约》(EPC)第126条,该条允许此类通知自发出之日起设为十天期限。此举旨在顾及欧洲各地邮政投递时间的差异。 鉴于目前大多数通知均以电子方式发出,EPO已决定不再需要这一十天的通知期。自2023年11月1日起,该通知期将不再适用于任何规定答复期限的通知。
我们目前的做法是,在文件中注明以该文件发出之日起算的答复截止日期,并说明该期限不包括十天的通知期。在某些情况下,这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宽限期”,使我们即使在接近截止日期时才收到指示,也能及时提交答复。自2023年11月1日起,这种做法将不再适用。 自该日起发出的通知中,答复截止日期将不再包含任何通知期。因此,答复截止日期将严格从通知的发出日期起计算。不过,如果截止日期恰逢欧洲专利局(EPO)休业日,则截止日期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根据欧洲专利局(EPO)发布的一份通知,如果通信文件未能及时送达,将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欧洲专利局必须证明文件已送达及其送达日期。如果欧洲专利局无法证明这一点,该文件将重新发出并标注新的日期。 此外,如果文件延迟送达超过七天,欧洲专利局可延长答复期限。鉴于目前大多数通知均以电子方式送达,预计这些保障措施仅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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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大多数通知均以电子方式发出,欧洲专利局已决定不再要求这一十天的通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