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EPO)扩大上诉委员会在G2/21案中的裁决,主要涉及在何种情况下,可将仅在专利申请提交后才可获得的数据——通常称为“后公布数据”——用于证明申请中的发明具有技术效果。
欧洲专利局一直以一种做法而闻名:即通过提交数据来证明发明具有技术效果,从而认定该发明具有创造性。因此,这一裁决对生命科学和化学等领域的发明具有重要影响,因为在这些领域,可以提交补充数据来说服审查员认定发明具有创造性。
技术效果
问题在于,申请文件中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技术效果相较于现有技术(即先前的技术)有所改进。这并不一定归咎于申请人。有时,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并未了解到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因此,有时申请人只能在申请日之后才收集到必要的数据,以证明其发明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技术效果。
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的这一裁决认为,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并依据原始提交的申请,能够推断出某项技术效果属于该技术教导的范围,且由该原始公开的发明所体现,则该技术效果可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
归根结底,这一决定取决于专利制度背后的基本原则:即当发明人向人类贡献了新的且非显而易见的信息时,其可在一定期限内控制该发明的使用。对发明人所作贡献的评估,以及该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均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并以申请日为准进行判断。
合理性
该裁决涉及此前关于“是否有足够数据表明某项技术效果是合理的”这一问题的判例法。然而,扩大上诉委员会指出,“合理性”并非专利可专利性和专利有效性的独立条件,而是判断是否应采信所主张的技术效果的一项标准。 扩大上诉委员会重申,应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根据原始申请文件所理解的内容视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教导,这一点至关重要。
第二医疗用途的声明
该裁决还审议了将技术效果作为权利要求限定特征的第二医疗用途权利要求。对于此类权利要求,数据须证明该技术效果可在整个权利要求范围内实现,这是充分公开以及具备创造性所必需的额外要求。扩大合议组认为,必须在原申请文件中提供所主张的治疗效果的证明。关键因素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认为该治疗效果的实现具有可信度。 在这方面的缺陷无法通过后公布证据予以补救。
对证据的免费评估
最后,上诉扩大委员会还审查了证据自由评估原则是否适用于欧洲专利局(EPO)的程序。该委员会认为,证据自由评估原则是欧洲专利局普遍适用的原则。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为证明权利要求具有技术效果而提交的证据,不得仅以该证据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未公开且在该日之后提交为由而被忽略。
结论
总体而言,该裁决就如何利用申请后提交的数据来证明技术效果提供了一些有用的说明。不过,该裁决为上诉委员会留下了相当大的回旋余地,使其能够对结论进行解读,并根据各案具体情况加以适用。因此,未来基于该裁决作出的裁决将值得关注。
该裁决再次提醒我们,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和/或数据,以证明技术效果的可信性。
如果您希望继续讨论,请联系本文作者或您惯常联系的Barker Brettell律师。
“这一裁决就如何利用申请后提交的数据来证明技术效果提供了一些有用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