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已就“Emotional Perception AI Limited 诉 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总监察长”(“EPAI”)一案作出判决。
这标志着在英国法院历时已久的系列听证会终于落下帷幕。关于此案发展历程的简要概述,可参阅我们此前关于此案的文章。
当前问题——如何评估被排除在外的主题内容?
EPAI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针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的专利法定限制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人工神经网络(ANN)。
《1977年英国专利法》(UKPA)第1(2)条对某些领域的发明——包括“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作出了限制,前提是该发明“作为其本身”涉及该领域。 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在评估“作为该领域本身”这一概念时所采取的方法,已在Aerotel Ltd诉Telco Holdings Ltd案[2006] EWCA Civ 1371;[2007] RPC 7(“Aerotel案”)中予以阐明。“Aerotel”案提出了一套四步测试法,用于判断所主张的发明是否超出了被排除的领域。一旦确定所主张的发明“作为该领域本身”已超出法定限制,即可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分析,特别是适用“Windsurfing/Pozzoli”案的判例来评估创造性。
同样,欧洲专利局(EPO)在《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2条第2款中排除了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的保护。然而,对排除范围的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与对创造性的评估交织在一起。这一方法在上诉委员会T 641/00号决定(“Comvik案”)中有所阐述,并随后被扩大上诉委员会在G 1/19号决定中予以确认。 尽管“Comvik”案主要涉及创造性问题,但该案首先考虑的是,所主张的发明是否体现或涉及某项物理硬件的使用,无论该硬件多么普通(即所谓的“任何硬件”步骤)。随后,“Comvik”案进一步考察哪些特征(无论是技术特征还是非技术特征)对发明整体的技术特征做出了贡献,并据此判断这些特征是否具有创造性。
Aerotel的做法与欧洲专利局(EPO)的做法相悖。 在欧洲专利局T 154/04号裁决(“Duns案”)中,上诉委员会认为“[Aerotel]与对《欧洲专利公约》的善意解释不符”。这种分歧进而与《英国专利法》第130(7)条相矛盾,该条旨在使英国专利法与《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
这拓宽了当前讨论的范围,并引发了一个问题:是否不应再遵循Aerotel的指导意见。
支持Aerotel的理由
审计长提出了三点论据:
首先,没有证据表明,与遵循G 1/19方法相比,采用Aerotel方法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称“无法确定偏离Aerotel方法是否会影响结果”。一方面,如果确实会导致不同的结果,那么为了保障受影响者的权益,就必须做出必要的调整;另一方面,更新英国的做法“(除了需要进行一些再培训之外)”并不会造成任何损害。
其次,审计长辩称,鉴于G 1/19涉及创造性,采纳该裁决将需要颠覆英国关于创造性的既定判例法,从而“制造出一个弗兰肯斯坦式的怪物”。法院也以一种含糊其辞的方式驳回了这一观点,称将探讨如何实现一致性。
第三,审计长辩称,Comvik案的处理方式,尤其是“任何硬件”测试标准,实际上不过是“做做样子”,并未对可专利性构成任何障碍。法院也驳回了这一观点。
该决定
正如法院在裁决第48段中所言:“尽管如此,适用的原则是明确的,且仅凭某项变更可能造成干扰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成为维持一种与欧洲专利局既定判例相悖的特立独行做法的理由。”
正如此前已多次预示的那样,法院裁定应废除“Aerotel”标准,并以G 1/19中规定的标准取而代之。
裁定认为,本案所涉权利要求显然满足“任何硬件”这一要件,但由于各方均未就本案是否应适用G 1/19提出任何支持或反对的论点,因此该案已被发回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由其根据新标准对本案进行审查。
在一项使本案历史恢复一定程度理性的裁决中,法院确认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即ANN是一种计算机程序。
这在实际中意味着什么?
法院就新方法应采取何种形式,特别是其应如何与专利审查的其他方面(即创造性)相互配合,提供了一些指导。
法院设定了第一阶段——阶段(1)——该阶段对应于“任何硬件”测试,即所主张的发明是否体现或涉及使用某件物理硬件,无论该硬件多么普通。正如审计长所指出的,任何称职的专利撰写人只需在权利要求中包含某件硬件,即可满足该阶段的要求。
第二阶段——即阶段(2)——涉及确定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根据法院的裁决,这一点保持不变,但“可能需要进行一些修改”。
在第(1)阶段和第(2)阶段之间,存在所谓的“中间步骤”。这正是Comvik案发挥重要作用之处。该中间步骤承认,一项权利要求可以合法地由技术特征和非技术特征混合组成,并要求确定从整体来看,哪些特征对发明的技术特征作出了贡献。 法院认为,这一阶段旨在在评估创造性之前,筛选出那些不有助于构成发明技术特征的特征。
遗憾的是,法院并未进一步详细说明该中间步骤与创造性评估之间的相互关系,而是将具体实施细节的问题交由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处理。一种推测性的处理方式是:将“Windsurfing/Pozzoli案”第二步中对权利要求所作解释的发明概念,视为中间步骤中确定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这可能带来的一个连锁效应——这将让申请人松一口气——是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可能减少对处于排除范围边缘的申请不予出具检索报告的做法。这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先在英国提交申请,并与欧洲专利局(EPO)相比,更有可能以相对较低的申请费和检索费获得初步检索报告。 这将使英国成为对专利权人更友好的司法管辖区,特别是对于计算机实施的发明和人工智能相关发明而言,尽管关于“中间步骤”在实践中如何应用,仍存在许多未解之谜。不过,新标准在实践中将如何运作,以及它究竟会更“专利友好”还是更“专利不友好”,仍有待观察。
我们预计,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将在不久的将来发布一份实务指南。该指南应阐明该局计划如何实施G 1/19测试来评估被排除的主题,以及计划如何将其与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估相结合。在此之前,英国知识产权局将如何评估被排除的主题仍不明确。在该指南发布之前,英国知识产权局不太可能作出任何裁决。
在巴克·布雷特尔律师事务所,我们时刻关注不断变化的专利法领域,并始终致力于寻找最佳方案,以帮助客户最大限度地保护其知识产权。
如果您希望进一步讨论此事,请随时联系作者弗朗切斯科·迪·拉洛(Francesco Di Lallo)或大卫·康布斯(David Combes),或您惯常联系的巴克·布雷特尔(Barker Brettell)专利代理人。
“EPAI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针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申请专利的法定限制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人工神经网络(A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