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EPO)扩大上诉委员会(EBA)现已就G 1/25案(“水培法”)发表了初步意见。
该转交案——我们此前曾对此发表过评论——源于上诉委员会(BoA)在T 697/22案中作出的裁决,旨在通过澄清欧洲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是否必须进行修改以与权利要求保持一致,以及修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从而解决判例法中的分歧。
根据欧洲专利局(EPO)目前的实践,申请人确实需要修改说明书以确保其与权利要求保持一致,例如修改或删除权利要求不再涵盖的实施例。然而,上诉委员会(BoA)的裁决对《欧洲专利公约》(EPC)是否为这一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提出了质疑。欧洲专利局是唯一设有此类要求的主要专利局。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在初步意见中提出的转交问题及其相应评论总结如下:
1) 如果欧洲专利的权利要求在异议程序或异议上诉程序中被修改,且该修改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之间存在不一致,为了符合《欧洲专利公约》(EPC)的要求,是否必须对说明书进行调整以使其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持一致,从而消除这种不一致?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的初步意见仅考虑两类不一致情况:即导致违反《欧洲专利公约》(EPC)的不一致情况,以及不导致违反《欧洲专利公约》的不一致情况。只有导致违反《欧洲专利公约》的不一致情况,才需要对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2) 如果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欧洲专利公约》(EPC)中的哪项(或哪些)要求需要进行此类调整?
尽管欧洲专利局(EBA)指出,无论未遵守《欧洲专利公约》(EPC)的哪项相关规定,都必须对说明书进行修改,但它更倾向于采纳源自《欧洲专利公约》第84条的判例法,该条规定:“权利要求应当界定所寻求保护的主题。权利要求应当清晰、简洁,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欧洲专利局援引了其近期在G 1/24案中的裁决(我们此前也曾在此对此案进行过评论),强调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必须参考说明书,这似乎是为了确保在连贯解释权利要求时保持一致性。
3) 如果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在审查程序或审查上诉程序中被修改,且该修改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之间存在不一致,那么问题1和问题2的答案是否会有所不同?
欧洲专利局似乎认为,在移交案件的背景下,没有必要区分审查程序和异议程序,这表明这两种情形均适用相同的原则。
总体而言,尽管该意见尚属初步,且理由陈述有限,但它表明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最终可能会确认欧洲专利局(EPO)关于要求修改说明书的既定做法。
口头审理定于2026年5月8日举行。预计最终裁决将就欧洲专利程序中说明书在多大程度上必须根据权利要求进行调整这一问题,提供期待已久的指导。
如果您希望就如何处理欧洲专利局(EPO)的说明书修改相关事宜寻求建议,请联系您惯常合作的Barker Brettell专利代理人,或本文作者劳拉·里加尔(Laura Riggall)和詹妮弗·阿特金森(Jennifer Atkinson)。
“预计该最终裁决将就欧洲专利程序中说明书在多大程度上必须根据权利要求进行调整这一问题,提供期待已久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