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元宇宙的品牌守护者

近年来,“元宇宙”已成为众多行业的热词,Facebook去年10月宣布更名为Meta,这表明了该公司对其未来发展的展望。尽管“元宇宙”的概念此前已通过《第二人生》(Second Life)等平台向我们展示过,但此次随着Alphabet、Meta和微软等公司共同投入数十亿美元开发元宇宙技术,该概念被广泛采用的可能性似乎更大。 元宇宙的蓬勃发展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发了一系列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商标方面。

申请商标时,必须列明该商标将用于哪些商品或服务。申请提交后,无法扩大该商品和服务清单的范围。 因此,市场中新型产品和服务的快速普及,往往会给现有商标持有人带来困扰;因为这些商标可能是在相关商品或服务尚未出现、甚至尚未被考虑的某个时间点注册的。

随着近期对元宇宙兴趣的日益增长,耐克、克洛克斯和彪马等公司,连同众多其他企业,纷纷提交了新的商标申请,以确保其品牌在元宇宙中得到保护。以下列表仅列举了这些新申请所涵盖的部分商品示例:

  •  可下载的虚拟商品,即包含鞋类、服装、头饰、眼镜、包袋、运动包、双肩包、体育器材、艺术品、玩具及配饰等内容的计算机程序,供在线及在在线虚拟世界中使用——耐克
  • 可下载的数字媒体,即数字资产、数字收藏品、数字代币和非同质化代币(NFT)——Crocs
  • 可下载的虚拟商品,即包含鞋类、服装、头饰、眼镜、包袋、运动包、双肩包、体育器材、艺术品、玩具及配饰等元素的计算机程序,供在线及在虚拟世界中使用——彪马
  • 可下载的虚拟商品,即包含服装、鞋类、头饰、体育用品及配饰的计算机程序,供在线虚拟世界中使用——安德玛

随着向元宇宙的技术与文化转型,商标诉讼已随之而来,其中最典型的例子便是正在审理的爱马仕诉梅森·罗斯柴尔德案。尽管该案涉及的是NFT而非元宇宙本身,但这两种技术紧密相连:NFT是一种代表数字资产所有权的代币。 这些数字资产随后可在AltSpace VR、Decentraland和Horizon等多种元宇宙平台中使用。

在爱马仕(Hermès)一案中,艺术家梅森·罗斯柴尔德(Mason Rothschild)创作并出售了爱马仕柏金包(Birkin)的数字复刻版,将其命名为“Meta-Birkins”,并在NFT交易平台上进行销售。这些NFT的销售额当时累计约为45万美元的以太币(以太币(ETH)是一种广受欢迎的加密货币,常用于买卖NFT)。 这些销售额所体现的价值,说明了第三方为何对此感兴趣,同时也揭示了尚未涉足数字领域的公司所面临的潜在财务机遇。

尽管“BIRKIN”商标在奢侈时尚界享有盛誉,但爱马仕在美国针对该商标的注册范围仅涵盖“手袋”等实物商品。值得注意的是,该商标注册范围并不包括虚拟商品或NFT,这引发了关于罗斯柴尔德是否实际上侵犯了爱马仕“BIRKIN”商标权的争议。

在爱马仕案中已经出现了一个有趣的观点:在针对驳回诉讼动议作出的判决中,法官暗示了(在虚拟环境中)可穿戴物品与不可穿戴物品之间的区别。就梅森·罗斯柴尔德的“Meta-Birkins”而言,它们仅仅是图像,而非虚拟手袋。 尽管这些图像本可在元宇宙中作为装饰品使用——例如用于虚拟住宅——但判决暗示,法院在元宇宙中对装饰品与可穿戴物品的认定方式可能存在差异。随着更多涉及元宇宙商标问题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该领域的判例法很可能会得到显著发展。

为了进一步强调对这些新型商品和服务提供保护的重要性,必须将可执行性纳入考量。与普遍存在的误解相反,并不存在一个单一且包罗万象的“元宇宙”。与社交媒体平台的情况类似,在元宇宙中执行商标权面临的难点在于跨多个平台的内容体量庞大。以下列举了一些流行的元宇宙:

  • Horizon(隶属于Meta)
  • Alt Space VR(隶属于微软)
  • Decentraland
  • VR Chat
  • Roblox

这些只是目前市面上众多元宇宙平台中的一小部分,其数量势必还会继续增长。如果在做出与元宇宙相关的知识产权决策时,您感到被各种技术术语弄得不知所措,不妨将“元宇宙”一词等同于“社交媒体”。 首先,虽然存在多个平台而非单一平台,但它们都占据着相似的领域;其次,在元宇宙平台上执行商标权的方式将与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执行权利的方式类似,即必须向每个元宇宙平台分别提交下架请求。

即使拥有已注册的商标权,在社交媒体平台上维护知识产权也可能面临困难,而且大多数平台在处理下架请求时都会要求提供商标注册证明。因此,今后企业必须认真考虑是否已妥善保护了自己的品牌;而且越来越明显的是,在提交新的商标申请时,必须考虑企业产品是否可能在元宇宙中使用。 耐克等公司正是出于这一目的重新提交申请,这一事实表明,一场商业变革正在进行,它很快将与更多企业息息相关——不仅限于科技行业,还包括时尚和消费品等其他领域的企业。几年前这还难以想象,但对于这些企业而言,保护其数字商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似乎很快将与保护实体商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同样重要。

鉴于近期涉及虚拟商品和NFT的申请数量有所增加,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最近发布了一份指导意见,阐述了其对这类商品分类将采取的做法。该指导意见与“爱马仕案”中提出的做法一致,并强调了权利人加强其知识产权组合的必要性。 欧盟知识产权局已确认,虚拟商品应被视为数字内容或图像,因此应归入与数字商品相关的一个核心类别(第9类),无论该商品在现实世界中的对应版本应归入哪个类别。申请时必须说明虚拟商品所涉及的内容或图像,例如“可下载的虚拟商品,即数字服装”。 同样,对于NFT,申请人必须说明该NFT所认证的数字物品类型;仅使用“非同质化代币”这一术语将不予接受。与虚拟商品和NFT相关的服务分类将保持不变;这些服务将根据现行分类原则进行归类。

随着相关判例的出现以及此类首次公开募股(IPO)指南的发布,虚拟商品与相应实物商品之间的比较在商标异议等其他领域将如何发展,这值得关注。

如果您希望进一步探讨如何在元宇宙中最好地保护您的品牌,请联系您惯常合作的Barker Brettell律师。

本文由法律研究助理雅各布·拉金(Jacob Larking)负责调研,并与巴克·布雷特尔(Barker Brettell)律师事务所的商标律师兼合伙人特蕾西·阿奇(Tracy Arch)共同撰写。

“元宇宙的发展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发了一系列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商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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