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观设计是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有效途径,特别是在专利保护门槛过高或成本过高难以承受的情况下。在英国和欧盟,这属于“注册”性质:无论是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还是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均不会对外观设计进行全面审查。但是,外观设计要具有可执行性,就必须具备有效性。
注册外观设计要在英国或欧盟具有效力,必须具备新颖性并具有“独特性”。此外,注册外观设计不能基于“完全由其技术功能决定的”特征,也不能基于产品外观的特征——若该特征必须被精确复制,以便与另一产品连接、置于其中、围绕其周围或紧贴其上,从而使任一产品能够正常运作(即“必须契合”的排除条款)。
乐高特例
“必须契合”排除条款和“技术功能”排除条款存在一项例外,通常被称为“乐高例外”或“模块化系统例外”。设计中那些“旨在允许在模块化系统内对相互可互换的产品进行多种组装或连接”的特征是可以注册的,且不属于排除范围。
这一原则最近在欧盟法院普通法庭审理的T-537/22号案件中接受了检验。
2010年,乐高®就“玩具拼装套装中的积木”提交了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第001664368-0006号申请,如下图所示。

Delta Sport Handelskontor GmbH(以下简称“Delta”)提起了一项无效宣告诉讼。经过数轮上诉后,该案由欧盟法院(CJEU)普通法院(GC)审理。
达美公司主张,该设计本不应符合模块化系统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因为乐高积木的光滑表面并不属于“必须契合”排除条款所涵盖的特征。该主张被驳回。总检察长认定,即使设计中存在不属于“必须契合”排除条款的特征,模块化例外条款仍可适用于那些属于该排除条款范围的特征。 总法院还指出,如果该设计中至少有一项特征可以受到保护,则该设计即为有效,即使该设计仅因“模块化系统”例外条款而受到保护。
达美公司还主张,先前的上诉委员会本不应将“模块化系统”例外适用于设计整体,而仅应适用于相互连接的特征。这些特征必须具有新颖性和独立特征。他们辩称,在本案中,证明符合“模块化系统”例外条件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异议设计的权利人。然而,普通法院确认,此种做法将与《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中的注册式制度相矛盾。 德尔塔公司还未能证实其关于存在使该设计无效的在先设计的指控。普通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并指出在先设计的披露需要予以证明,不能被视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即使该设计所应用的产品已在市场上存在很长时间且为公众所普遍知晓。
其他设计方案及呈现多色外观的可能性
Sprick GmbH Bielefelder Papier- und Wellpappenwerk & Co(以下简称“Sprick”)于2012年为一款包装纸分配器注册了一项欧盟注册外观设计。另一家公司Papierfabriek Doetinchem BV(以下简称“Papierfabriek”)被指控侵权,该诉讼连同一项关于该外观设计无效的反诉一并提交至杜塞尔多夫法院审理。

该设计最初被认定为有效且构成侵权。该裁决在上诉后被高等地区法院推翻。随后,德国联邦法院又推翻了该上诉裁决,并将案件发回高等地区法院重审。这促使高等地区法院就“技术功能排除”问题向欧盟法院(CJEU)提出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简而言之)是:
1. ……关于其他外观设计是否存在这一方面,外观设计权人同时还拥有众多替代性外观设计的权利这一事实,具有何种意义?
欧盟法院认为,在确定一项外观设计是否“完全由技术功能决定”时,必须考虑多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外观特征、是否存在能够实现相同技术功能的替代设计,以及相关外观设计权人同时持有众多替代设计的外观设计权这一事实。该法院认为,最后这一因素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并非决定性因素,应与其他因素一并考虑。 如果该因素具有决定性,那么只要存在能实现与注册产品相同功能的替代设计,该设计的持有人便能像专利一样,就该功能获得排他性保护,而无需满足专利授权的(更高)门槛。
2. 如果从注册内容本身无法明显看出色彩设计,是否需要考虑该设计允许呈现多色外观这一事实?
欧盟法院裁定,该产品设计允许呈现多色外观这一事实,“在相关设计注册图中无法明显看出该多色外观的情况下,不得予以考虑”。 如果该多色外观并未在设计图示中直接呈现,那么产品两部分结构所允许的多色外观可能性即属于主观判断。图示的目的是界定设计,从而确定注册设计所享有的保护范围。如果在设计中没有任何相关指示的情况下开始考虑这些“可能性”,则会损害法律确定性。
3. 如果对(2)的回答是“是”,这是否会影响该设计的保护范围?
对(2)的回答是否定的,因此欧盟法院未对问题(3)进行审理。
这两起案例表明,注册外观设计仍可作为保护功能性产品的有效途径,但产品中必须包含至少某些非功能性特征。此外,提交的图示必须真实反映待保护的设计——例如,仅凭可能呈现多色外观这一事实是不够的。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法院(CJEU)的裁决对英国法院虽不具有约束力,但具有说服力,而且总体而言,两地在外观设计案件中的裁决往往保持一致。
如需了解有关通过注册设计保护您产品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作者、Barker Brettell 专门负责设计与版权事务的团队成员之一,或您惯常联系的 Barker Brettell 律师。
“知识产权判例促使欧盟法院就‘完全由技术功能决定’这一表述的解释,发布了新的注册外观设计权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