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当事人就不能提起上诉:欧洲专利局裁定,介入人不能单独继续上诉

2025年9月25日,欧洲专利局(EPO)扩大上诉委员会(“EBoA”)就G 2/24号案件作出了裁决,这是近期EBoA裁决系列中的第三项(参见:G 1 /2 4 和G 1/23)。该裁决涉及在上诉阶段以介入人身份加入的第三方的程序地位。 鉴于该裁决并未对法律作出实质性变更,因此不太可能导致实践上的变化。

背景

G 2/24源于 T 1286/23 案中的一项移交,该案涉及欧洲专利 EP2941163B1(以下简称“该专利”),该专利保护一种脉冲式洁面仪。该专利目前由Foreo Limited(以下简称“Foreo”)持有,此前曾遭到Beurer GmbH(以下简称“Beurer”)在欧洲专利局(EPO)提出的异议。

两年后,Geske GmbH & Co KG(以下简称“Geske”)收到一封来自Foreo的信函,威胁将就该专利提起侵权诉讼。此时,Geske已无法通过提交异议通知书对该专利提出有效异议,因此Geske转而试图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05条第1款,介入Foreo与 Beurer之间正在进行的异议程序。

然而,异议部门拒绝受理格斯克提出的两项干预申请,因为仅凭威胁而未提起侵权诉讼,尚不足以构成充分理由。当格斯克与 福瑞欧之间的民事诉讼正式提起时,部分由于德国司法体系的缺陷,福瑞欧与 贝勒在欧洲专利局(EPO)之间正在进行的异议程序已告终结:该专利以修改后的形式得以维持。

Beurer对欧洲专利局(EPO)的决定提出了上诉,要求彻底撤销该专利,Geske终于有机会作为介入方被接纳参与诉讼程序。随后,Beurer撤回了上诉,合议组需要决定是否可以在Geske作为“介入方/上诉人”的情况下继续审理该上诉。

因此,以下问题被提交给欧洲银行管理局(EBoA):

在所有上诉均被撤回后,是否可以继续对在上诉程序中介入的第三方进行诉讼?特别是,该第三方能否获得与《欧洲专利公约》第107条第一句所指的“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地位相当的上诉人地位?

该决定

该情况与G 3/04号决定中的情况极为相似,在该决定中,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明确指出,在唯一上诉被撤回后,不得继续对在上诉程序中介入的第三方进行审理。

尽管如此,此次移交的必要性源于:上诉委员会或许出于对格斯克立场的同情,倾向于允许格斯克“补救”并继续进行上诉,从而偏离了G 3/04和G 1/94的裁决。该委员会的理由是,尽管格斯克并非《欧洲专利公约》第 第107条所指的“诉讼当事人”,但鉴于其卷入的国内侵权诉讼,其介入是出于正当的私人利益。上诉委员会认为,让《欧洲专利公约》第107条的规定(即只有诉讼当事人方可提起上诉)优先于第105(2)条的规定(即介入应被视为有效的异议)的做法似乎“难以令人信服”。

这一中间推理未能说服欧洲专利上诉委员会(EBoA)。该决定首先指出,自G 3/04号决定发布以来,相关法律条款(《欧洲专利公约》第105条、第107条)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没有理由偏离该决定。因此,对所提问题的答复必须是否定的。 随后,欧洲专利上诉委员会(EBoA)详细重新评估了G 3/04案的推理,并从基本原则出发对其进行了确认。

《上诉委员会条例》(EBoA)着重规定了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作为《欧洲专利公约》(EPC)程序中司法审级所发挥的功能。在此阶段,启动和处理程序的权利完全属于当事人。 虽然上诉委员会可依职权决定继续审理程序,但原则上这仅适用于一审行政部门;而在“上诉委员会审理的司法上诉阶段,当事人处置原则具有优先地位,因为公共利益已主要且充分地通过[向第三方提供9个月的异议期]得到保障。”(决定书,第60–61页)。

介入人不得享有优于或不同于未提起上诉的一方的地位。该规则的唯一例外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00条,介入人被允许提出其自身的异议理由,因为从逻辑上讲,其在介入之前本无机会提出此类理由(决定,63)。

此外,还审查了以往上诉委员会(T 1108/02、T 439/17)以及各法院和法律体系(包括英国法院和统一专利法院)在类似情况下所采取的立场,这一举措旨在与相关司法管辖区实现程序上的协调,值得称道。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欧洲专利上诉法院(EBoA)坚持了自己的立场,并罕见地在未举行口头审理的情况下就该问题作出了裁决,但其收到的绝大多数法庭之友意见书(包括欧洲专利局局长本人提交的意见书)至少在部分内容上都主张了相反的结论。看来,即便是“朋友”,有时在何为“适格当事人”这一问题上也会产生分歧!

裁决摘要与建议

  • 在上诉中提出的介入申请仅是上诉程序的附属部分。如果所有上诉均被撤回,则不能仅由介入人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 作为跨司法管辖区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往往会耗费大量资金和时间,因此客户应考虑通过在欧洲专利局(EPO)及时提出异议,从而抢先阻止竞争对手在各国或统一专利法院(UPC)提起的侵权诉讼。
  • 依赖于介入现有异议程序的可能性可能会带来风险,因为根据所处的阶段不同,介入方可能无法享有完整的异议人地位。

如果您希望就欧洲专利局(EPO)的异议或上诉事宜寻求建议,请联系本文作者之一:詹妮弗·阿特金森(Jennifer Atkinson)、乔纳森·迈尔斯(Jonathan Myers) 或韦尔特·维基亚托(Werther Vecchiato)。

“与先前的G 3/04号决定一样,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明确指出:在唯一上诉被撤回后,不得继续针对在上诉程序中介入的第三方进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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