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Sky诉SkyKick”商标案中,最高法院支持高等法院而非上诉法院的裁决

是打算使用还是放弃?商标代理人实习生乔·加尔加诺解释道,尽管Sky和 SkyKick在上诉法院作出裁决后解决了商标纠纷,但最高法院在很大程度上认同了高等法院的裁决。

案件当事人——SkyKick UK Ltd 及另一人(上诉人)诉 Sky Ltd 及其他人(被上诉人)

背景

Sky指控SkyKick 通过以“SkyKick”商标提供电子邮件迁移和云存储服务,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Sky的主张基于五项注册商标,这些商标均涵盖了广泛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包括类别标题以及“计算机软件”等具体术语。SkyKick提出反诉,称SKY商标因说明不明确、不精确且存在恶意而无效,理由是Sky无意将该商标用于受保护的广泛商品和服务范围。

高等法院认为,本案需要征求欧洲联盟法院(CJEU)的意见。欧洲联盟法院裁定,申请人无需具备使用该商标的完全成熟的意图,但必须有探索该商标可行性的真实意图。如果不存在此类意图,且申请人试图在广泛的商品和/或服务范围内主张该商标的权利,则可能被视为恶意。 不过,欧盟法院也指出,如果申请人能够就涵盖广泛的商品和/或服务提供正当的商业理由,则可反驳其存在恶意的主张。

高等法院随后认定,Sky的部分商标注册属于恶意注册,因为Sky无意将该商标用于某些商品和服务,申请这些术语仅是为了阻止他人注册或使用相同的商标。高等法院对Sky的有限商标说明进行了重新界定,以给予其合理的保护。

上诉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裁决,裁定SkyKick未能证明存在恶意,这似乎提高了第三方在无使用意图的情况下成功主张恶意索赔的门槛。

最高法院案件

该案被上诉,尽管双方已达成和解,但鉴于本案涉及商标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最高法院采取了不同寻常的举措,仍作出了裁决,其立场在很大程度上支持高等法院的观点,而非上诉法院的观点。

最高法院作出如下裁决:-

宽泛规格的运用

  • 如果申请人未作任何说明,便申请在全部45个类别中注册该商标,或针对范围广泛的商品和/或服务提出注册申请,则申请范围过广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一旦有迹象表明申请人可能存在恶意申请,应根据申请人业务的规模和性质,对其申请范围的规模和范围进行评估,并据此判断上述情况是否足以构成恶意申请的依据。
  • 归根结底,如果无法对该申请的范围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么根据所列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及性质以及其他情况,有理由推断该申请构成滥用或恶意申请。 最高法院裁定,上诉法院未能考虑Sky公司在审判前期的行为,而该行为支持了以下观点:Sky公司“在大量其从未打算销售或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上获得了这些注册,然而却准备动用这些‘SKY’商标所提供的全部手段,对抗一家其经营活动不太可能造成混淆的经营者”。
  • 重要的是,最高法院认为,仅凭申请人的声誉不足以作为申请注册其从未打算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依据,尽管上诉法院在其先前的裁决中曾高度重视Sky在英国的声誉。

类标题和广义术语

如果使用宽泛术语的交易者比使用具体子类别的交易者处于更有利的地位,那就不公平了。

  • 在评估恶意主张时,应于申请时对该事项进行评估,并考虑申请人是否被“要求”或“鼓励”使用类别标题。
  • 毫无疑问,如果一项针对广泛商品和服务类别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包含一些明显的子类别,而申请人从未真正打算使用这些子类别(无论是否附带条件),则该申请可能部分属于恶意申请。
  • 最高法院认为,“异议人”及主张存在恶意的一方在申请时可能并不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意图,且不太可能指明该注册应涵盖的确切说明书内容。最高法院承认,提出主张的一方可能不得不依赖现有客观事实,以将“不存在恶意”的举证责任转移给申请人。

这对今后意味着什么?

  • 现在需要在两方面之间寻求谨慎的平衡:一方面,商标说明应足够宽泛,以充分涵盖申请人的商业利益;另一方面,又不能招致不必要的恶意攻击。这没有“一刀切”的做法——对一个品牌所有者而言合适的方案,对另一个品牌所有者可能并不适用。
  • 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时以书面形式说明提交申请的理由以及申请特定商品/服务的原因,特别是在申请的商品/服务范围较广的情况下,例如“计算机软件”。
  • 品牌所有者应就应针对哪些商品/服务行使权利征求专业建议,即使相关注册仍处于注册后五年的宽限期内。

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表示,正在对该决定及任何适当的政策调整进行审议,因此,商标权人(及其法律顾问)应密切关注后续进展。

如果您希望进一步讨论本文,请联系作者,或您惯常联系的Barker Brettell商标代理人。

“尽管双方已达成和解,但鉴于本案涉及商标法中的重要基本原则,最高法院破例作出了裁决,其立场在很大程度上支持高等法院的处理方式,而非上诉法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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