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专利法院(UPC)是一个集中式法院,对已签署《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各国境内的欧洲专利侵权和有效性案件具有管辖权;现已认定该法院对涉及英国专利的侵权案件具有管辖权。
英国脱欧后,英国已不再是统一专利法院(UPC)的成员国。但英国仍是《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这意味着由欧洲专利局授予的欧洲专利可转化为英国专利权。统一专利法院(UPC)某地方分庭最近作出的一项判决认定,UPC有权就非UPC缔约国(本案中为英国)的专利侵权案件作出裁决。
在最近的一起案件(UPC_CFI_355/2023)中,涉案专利是一项在德国和英国有效的欧洲专利。 专利权人就该欧洲专利的德国部分,向统一专利法院(UPC)对位于德国(UPC缔约国)的被告提起了侵权诉讼。被告则提出了无效反诉,并主张UPC地方分庭无权审理涉及非UPC成员国的诉求。 然而,法院认定统一专利法院(UPC)被视为成员国(德国)的法院,因此,作为被告所在成员国法院的UPC地方分庭,有权就该欧洲专利的德国部分和英国部分的侵权案件作出裁决。不过,这一裁决的实际效果并未实现,因为该欧洲专利的德国部分被认定无效,因此侵权诉讼未获支持。
由于被告并未就欧洲专利(EP)的英国部分提起无效诉讼,因此并未正式考虑地方分庭是否也拥有裁定该英国专利有效性的权限。
尽管本文关于统一专利法院(UPC)管辖范围的结论似乎超出了预期,但在考虑涉及UPC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侵权及撤销诉讼的平行程序时,该结论仍可能具有参考价值。
“在考虑涉及统一专利法院(UPC)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侵权与撤销诉讼的并行程序时,这一结论可能会有所帮助。”